(2017)鲁0211执2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青岛嘉宁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铸冶机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嘉宁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铸冶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251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嘉宁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岛铸冶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青岛嘉宁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211民初173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提取被执行人青岛铸冶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2017)鲁0211执2955号案件执行款58748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1民初173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西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昌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