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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民初6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郑冬岩与北京嘉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冬岩,北京嘉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61248号原告:郑冬岩,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北京嘉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嘉林路甲1号嘉林花园会所UG01室。法定代表人:施能塔,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雪晔,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阎章荣,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郑冬岩与被告北京嘉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林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冬岩到庭参加诉讼,嘉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雪晔、阎章荣参加了2017年6月12日的庭前会议,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参加2017年6月27的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冬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嘉林公司赔偿维修费9150元;2.判令嘉林公司赔偿误工费20100元。事实和理由:我所有的北京市朝阳区某园某阁3A房屋(以下简称3A房屋)位于嘉林公司所有的北京市朝阳区某园某阁4A房屋(以下简称4A房屋)楼下。2016年8月24日,我发现书房大量水滴不断往下滴,地面已全部浸满水。我立即联系物业公司,经物业公司排查,发现系4A房屋卫生间面盆下面有水,仔细查看后发现角阀有漏水,在角阀堵上后,同时4A房屋卫生间面盆停止使用后,不再漏水。我多次联系嘉林公司维修相关漏水设备同时要求赔偿损失,但嘉林公司一直不予理睬,推诿拖延。嘉林公司辩称:我公司系4A房屋的业主,我公司不清楚漏水情况,不同意郑冬岩的全部诉讼请求。另外,4A房屋也非我公司实际使用,漏水并非我公司侵权行为造成。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郑冬岩系3A房屋业主,嘉林公司系4A房屋业主。2016年8月26日,3A房屋所在物业项目部出具情况说明,载明2016年8月24日,3A房屋报修房顶漏水,在4A房屋家中有人的情况下,客服安排运营部经理带领主管和管家一同去3A房屋家中查看漏水情况,并由运营部郑经理手机拍照。以上人员一同去4A房屋查看,同去的有3A业主的母亲,经查看原供热水系统已废除,后经查到原热水炉出水节门已关,进水节门未关,由工程人员关掉进水节门并告知3A房屋业主观察漏水情况是否有变化,如出现漏水加大请与客服联系。8月25日3A房屋业主报修漏水加大,请客服安排工程人员到现场查看,并电话通知3A房屋、4A房屋家中留人,客服已安排工程人员到3A房屋、4A房屋查看,经查看发现4A房屋卫生间面盆下面地面有水,在仔细查看发现角阀有漏水现象并让4A房屋业主观看漏水情况。4A房屋人员要求拆除角阀用丝堵堵上,此卫生间面盆停止使用,在工程师傅按要求停水拆除角阀用丝堵堵上,并和3A房屋业主说继续观察漏水情况有无好转。8月26日3A房屋业主电话说漏水已经不漏了。2016年8月29日,郑冬岩向嘉林公司发送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500元的书面文件,并附有报价单以及照片。报价单载明的项目有天花工程以及隔墙工程,其中天花工程为局部修补原有顶部等,报价为300元。隔墙工程包括墙面批刮腻子粉打磨、美巢易刮平腻子粉,报价为2000元;铺贴壁纸报价为3200元。郑冬岩还提交照片,证明3A房屋受损情况。庭审中,郑冬岩提交加盖北京北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章的报价单,项目包括开办费、拆除工程、装饰工程、杂项四项。开办费包括出入证等物业手续(300元)、现场保护(525元);拆除工程包括原有壁纸拆除(1000元)、天花泡水部分铲除(100元);装饰工程包括天花工程和隔墙工程,其中天花工程又包括局部修补原有顶部(225元)、抗甲醛乳胶漆(1000元),隔墙工程又包括墙面批刮腻子粉打磨、美巢易刮平腻子粉(1800元)和铺贴壁纸(3200元);杂项包括物料及垃圾搬运费(300元)、垃圾清运(500元)、保洁费(200元)。嘉林公司对该报价不认可。郑冬岩未能提供发票,称其找的施工队可能是挂靠出具报价单的公司的,维修师傅表示无法出具发票,并称维修费用是现金支付。经询,郑冬岩称维修未去物业公司办理出入证。关于郑冬岩在本案主张的维修费与其原先向嘉林公司报价不一致的原因,郑冬岩称考虑到邻里关系,其用自己剩余的装修材料进行维修可节省部分费用,但因嘉林公司不答复,故实际维修未使用自己原剩余的材料。关于误工费,郑冬岩称漏水当天误工1天,25号找漏点误工1天,维修师傅上门测量和维修共计误工4天,壁纸上门测量和维修共计误工2天,到法院立案和开庭共计误工2天。郑冬岩称其每日工资为3036元,酌情主张误工费20100元。为证明其收入情况,郑冬岩提交了加盖普华永道个人税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印章的其收入及纳税材料,载明郑冬岩2017年5月的收入额为73360.22元。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足以认定2016年8月24日、25日4A房屋导致郑冬岩所有的3A房屋受损,嘉林公司作为4A的业主未尽到妥善维护房屋的注意义务,具有过错,应就郑冬岩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郑冬岩主张的维修费的具体数额,郑冬岩提交的维修单不足以证明其实际维修费用的情况,本院结合其2016年8月29日向嘉林公司的报价单以及其实际受损情况酌情确定为6500元。关于郑冬岩主张的误工费,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次漏水导致其误工以及产生了误工损失,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嘉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郑冬岩维修费6500元;二、驳回原告郑冬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1元,由原告郑冬岩负担481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嘉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甲军审 判 员  斯晓荷代理审判员  柯 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