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2民初1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宋亮与张娣、赵清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亮,张娣,赵清涛,周宝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1797号原告:宋亮,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住张店区。被告:张娣,女,1977年8月20日出生,住淄川区。被告:赵清涛,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住淄川区。被告:周宝荣,男,1983年4月21日出生,住淄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亮与被告张娣、赵清涛、周宝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2元,减半收取3501元,由原告宋亮负担。审 判 员  高凤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