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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2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富云帝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昌荣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富云帝科技有限公司,李昌荣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12634号原告深圳市富云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石凹第二工业区7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652970P。法定代表人彭友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旦平,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增宇,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昌荣,男,汉族,1980年11月1日出生。原告深圳市富云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昌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富云帝科技有限公委托代理人彭旦平,被告李昌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案情双方对以下事项无争议:一、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原、被告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二、离职时间:2017年3月1日。三、被告仲裁请求:1、原告支付剩余50%年终奖(税后)5044元;2、2017年2月份工资2290.97元;3、补缴住房公积金19095元。四、仲裁结果:1、原告支付被告剩余50%年终奖5044元(税后);2、驳回被告其他仲裁请求。五、原告的诉讼请求:1、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剩余年终奖5044元(税后);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六、被告未起诉。双方对以下事项有争议:七、剩余50%年终奖:5044元(税后)。原、被告对未发放剩余年终奖的金额无异议,但原告称原告有《年终奖发放管理制度》及其张贴在公告栏的照片及“关于公司年终绩效奖金保密事宜通告”等证据,足以证明原告不予发放被告剩余50%年终奖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年终奖属于广义的劳动报酬范围,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过去一年为单位所作贡献的奖励,原告以被告在年终奖发放前已离职为由拒绝发放被告已工作期间产生的年终奖,有违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工资制度原则,同时原告也未举证证明其制定的《年终奖发放管理制度》已向被告公示及证明被告知晓该份制度,原告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原告应向被告支付未发放的剩余50%年终奖5044元(税后)。裁决结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深圳市富云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李昌荣剩余50%年终奖人民币5044元(税后);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富云帝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玲书记员 陈丽君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