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6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金成江与王振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成江,王振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6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金成江,男,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2321071970********,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进乡街***号。被执行人王振东,男,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2321261984********,住黑龙江省巴彦县巴彦镇五星村。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金成江与被执行人王振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巴彦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6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振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王振东财产进行“四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6执1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忠杰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唐林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思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