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3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3865江苏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国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国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3865号原告江苏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63816123B,住所地靖江市人民北路1号德城广场7号楼7601室。法定代表人魏红萍,总经理。被告吴国元,男,1961年8月8日生,住靖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国元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江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银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