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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2财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自贡市百思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自贡市畅联家电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自贡市百思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畅联家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财保25-1号申请人:自贡市百思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小转盘广场旁边(何久智集资楼)。法定代表人:廖盛峰,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路生,四川科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自贡市畅联家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解放街250号。法定代表人:陈夕友,执行董事。申请人自贡市百思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自贡市畅联家电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家用电器等价值人民币70万元的商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自贡市百思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廖盛峰自愿用属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CXXX**的XX牌小型轿车一辆、案外人李某某自愿用属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CXXX**的XX牌小型轿车一辆、案外人蓝某某自愿用属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CXXX**的XX牌小型轿车一辆共同为申请人自贡市百思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自贡市百思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并已采取保全措施。为了保障担保财产不转移或作其他处分,应当依法对担保财产予以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廖盛峰所有的车牌号为川CXXX**的XX牌小型轿车一辆、李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川CXXX**的XX牌小型轿车一辆、蓝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川CXXX**的XX牌小型轿车一辆。扣押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作转让、抵押等任何权利处分。扣押期限为贰年,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6月29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廖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