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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刑终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俊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刑终979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俊,男,1992年9月26日出生于湖北省宜城市,汉族,小学肄业,务工,住宜城市。曾因盗窃于2016年4月20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于2016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俊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2017)浙0302刑初470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俊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责令被告人杨俊继续退赔其他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金某、刘某。原审被告人杨俊不服,以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二审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俊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杨俊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俊撤回上诉。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2刑初47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建伟审判员  胡海疆审判员  涂凌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 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