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明山与余显扬、郎溪县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山,余显扬,郎溪县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762号申请执行人张明山,男,1970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余显扬,男,1965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郎溪县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自顺,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张明山与被执行人余显扬、郎溪县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的(2017)皖1822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明山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余显扬、郎溪县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余显扬、郎溪县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822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