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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4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井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益、范翠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益,范翠容,徐泽轩,刘巧容,李朝友,张碧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4民初442号原告:井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井研县研城镇。法定代表人:王建康,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男,该社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晏军,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益,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被告:范翠容,女,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渠县。被告:徐泽轩,男,194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井研县。被告:刘巧容,女,195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被告:李朝友,男,194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井研县。被告:张碧容,女,194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井研县。原告井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益、范翠容、徐泽轩、刘巧容、李朝友、张碧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井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井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雷 洋人民陪审员  徐洪元人民陪审员  胡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