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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8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金明善与上海时辰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明善,上海时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8933号原告:金明善(KIMMYEONGSEON),男,1973年02月25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宁,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东,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时辰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金正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德庆,上海市金源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明善与被告上海时辰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金明善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金明善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明善(KIMMYEONGSEON)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92.88元,由原告金明善(KIMMYEONGSEON)负担。审判员  宋韧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玄志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