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5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北京西兴顺发商贸有限公司与延庆区八达岭镇里炮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西兴顺发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镇里炮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5315号原告:北京西兴顺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四街村西200米。法定代表人陈秋锁,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利,北京市松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镇里炮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镇里炮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西兴顺发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镇里炮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西兴顺发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北京西兴顺发商贸有限公司以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西兴顺发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北京西兴顺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芦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志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