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1执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董方红与黄光华、湖北中安工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方红,黄光华,湖北中安工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1执810号申请执行人董方红,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红安县,现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黄光华,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红安县,现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湖北中安工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桥路院子湾5号。负责人祁宽宏,该公司经理。本院作出的(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9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光华银行存款人民币70,265.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中安工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9,721.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锦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阮 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