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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2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冲、黄燕与荥经县友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冲,黄燕,荥经县友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2民初175号原告:王冲,男,1981年2月10日生,汉族,四川省荥经县人,住荥经县。原告:黄燕,女,1981年11月23日生,汉族,四川省荥经县人,住荥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全,荥经县严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荥经县友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荥经县严道镇荥兴路西二段95号。法定代表人蔡文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丰全,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XX轩,四川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冲、黄燕诉被告荥经县友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冲、黄燕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冲、黄燕撤回对被告荥经县友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用减半收取743.5元,由原告王冲、黄燕承担。审 判 长  何 刚审 判 员  徐为峰人民陪审员  白雅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