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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毛元晓、青岛磐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元晓,青岛磐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338号申请人执行人毛元晓,男,1965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青岛磐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丰台街道办事处小窑村158号。法定代表人陈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元晓与被执行人青岛磐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5日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一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平劳人仲案字【2016】第461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善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