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2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余成法、陈登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成法,陈登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2执4号申请执行人:余成法,男,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公安县,被执行人:陈登宏(曾用名陈冬红),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公安县,申请执行人余成法与被执行人陈登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应当终结(2017)鄂1022执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龙中贵审判员 刘庆娟审判员 刘华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茂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