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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韦云满、刘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云满,刘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291号申请执行人:韦云满,男,壮族,1985年1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被执行人:刘超,刘超,男,汉族,住贵州省德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5民初9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2月06日立案执行韦云满申请执行刘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超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韦云满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韦云满在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情况下,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16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刘超尚欠申请执行人韦云满16000元。二、终结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5民初9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 超人民陪审员  喻正权人民陪审员  宋水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