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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2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2630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与魏海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魏海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3民初263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北京东路群众大厦。负责人:沈红,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成传杰,该行员工。被告:魏海军,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以下简称泗阳邮储银行)与被告魏海军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泗阳邮储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成传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魏海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泗阳邮储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本金5474.42元以及利息、滞纳金(自拖欠之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其中截至2017年3月27日利息为645.91元、滞纳金为811.21元;自2017年3月28日至还清款之日利息、滞纳金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原告申请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授信额度为6000元。后被告多次透支未还款。截止2017年3月27日,被告共欠本金5474.42元、利息645.91元、滞纳金811.21元,合计6931.54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泗阳邮储银行将要求被告归还原告的本金变更为4974.42元。被告魏海军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信用卡申请表;2、消费记录;3、催收记录;4、被告身份证。本院认证如下: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应予认定。据此,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10月15日,被告向原告提交信用卡申请表一份,向原告申请信用卡(个人卡)业务,办理卡号为62×××44的信用卡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合同条款约定:利息提供最长50天、最短20天的免息还款待遇,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支取现金或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我行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需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如申请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全额还款,不再享有免息还款期待遇,已偿还部分计收自透支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自透支记账日持续计息,至偿还全部欠款为止;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被告在使用该信用卡过程中,多次透支未及时还款,截止2017年3月27日,被告共欠原告本金5474.42元、利息645.91元、滞纳金811.21元。在本案原告起诉后,被告于2017年5月24日归还原告本金500元。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发出申领信用卡的邀约,原告予以接收并发放信用卡,故涉案信用卡领用合约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在信用卡透支后未能依约还本付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泗阳邮储银行有权要求其依约承担本金、利息。但双方约定的透支利率为日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此利率的约定明显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标准。本院考虑信用卡信用度高、惩罚性强的特性,综合被告的违约金额、期限等因素,兼顾公平,对原告泗阳邮储银行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974.42元及2017年3月27日之前的利息645.91元予以支持,而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则以4974.4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息。对原告泗阳邮储银行要求被告承担的滞纳金,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魏海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借款本金4974.42元及利息(利息分为二部份,一是截至2017年3月27日的利息645.91元;二是以4974.42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魏海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慧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