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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刑终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陈少东、贵州渝黔盛强实业有限公司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少东,贵州渝黔盛强实业有限公司,田臻,田智

案由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刑终136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少东,男,1983年4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土家族,大学本科文化,贵州渝黔盛强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实际负责人、德江县木材深加工物流产业示范园建设项目实际负责人,原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二届政协委员,住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2015年7月9日,曾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2016年7月13日,因涉嫌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德江县看守所。辩护人龚鑫,贵州乾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单位贵州渝黔盛强实业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德江县玉水街道办事处新寨社区。诉讼代表人田茂贤,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德江县,土家族,大专文化,德江县农业局离岗待退干部,住德江县。系贵州渝黔盛强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原审被告人田臻,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于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土家族,专科文化,贵州渝黔盛强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2016年7月13日,因涉嫌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2017年4月21日经德江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原审被告人田智,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于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渝黔盛强实业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住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2016年7月13日,因涉嫌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2017年4月21日经德江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贵州渝黔盛某实业有限公司和原审被告人陈少东、田臻、田智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一案,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7)黔0626刑初315号刑事判决,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贵州渝黔盛某实业有限公司罚金80万元;判处被告人陈少东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51万元;判处被告人田臻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51万元;判处被告人田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51万元。原审被告人陈少东不服,以一审认定土地转让获利事实不清,获利931.61万元缺乏依据,安仁波平整土地转让费240元不能计入非法获利部分,且获利应扣除公司的投资部分;一审认定自己和公司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错误,转让的土地性质不是基本农田,且转让土地不是为公司单纯获利;自己事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中止行为,并有自首情节,且不应考量之前的过失犯罪,请求二审法院对减轻判处缓刑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并于2017年6月15日讯问上诉人陈少东,听取辩护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本案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2017)黔0626刑初31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靳 皓审判员 王永生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