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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3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程涛、王明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涛,王明岳,江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3857号申请执行人程涛,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被执行人王明岳,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江于刚,男,1977年7月8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在执行程涛与王明岳、江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明岳有房屋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明岳坐落于前街村长盛东路的房产[房产证号:滨海(未验证)0050179],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本页无明文)执行员  车志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八日书记员  李安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