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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民申2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山东容商置业有限公司、微山县金谷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山东容商置业有限公司,微山县金谷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22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容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微山县城新河北街30号。法定代表人:于玉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祥,山东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爽,山东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微山县金谷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微山县夏镇东风东路17号。法定代表人:谷传均,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山东容商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微山县金谷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2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山东容商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付少军代理审判员  王 渊代理审判员  赵风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