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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4民初3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XX海与李永贵张中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海,张中月,李永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3109号原告:XX海,男,1976年1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张中月,女,1973年5月10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黔江区。被告:李永贵,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户籍地及现住址均同上。原告XX海与被告张中月、李永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于原告XX海提供的二被告的地址不明确,现二被告并不在该地址居住,原告XX海又提供不了二被告的实际住址及其他联系方式,且也未提交其他依据以便本院依法以其他方式送达,致使本院无法向二被告送达相关法���文书。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XX海的起诉。原告XX海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龙春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