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2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孙绪堂与王永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绪堂,王永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2执57号申请执行人:孙绪堂,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永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孙绪堂与被执行人王永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申请执行人孙绪堂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理由充分,合法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孙绪堂撤回执行申请二、终结(2017)甘0422执57号案件的执行。审判员 李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