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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2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孙绪堂与王永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绪堂,王永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2执57号申请执行人:孙绪堂,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永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孙绪堂与被执行人王永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申请执行人孙绪堂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理由充分,合法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孙绪堂撤回执行申请二、终结(2017)甘0422执57号案件的执行。审判员  李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