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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民初1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分公司与三台县德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分公司,三台县德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22民初1764号原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分公司,住所地:三台县北坝镇文化路2号。负责人:钟明富委托诉讼代理人:资秀容,四川规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三台县德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明台路。法定代表人:杜文中,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植艳君,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凡,该公司职员。系一般代理。原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分公司与被告三台县德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分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资秀容,被告德成置业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植艳君、王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531650元;2、确认原告对上述工程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日,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分公司与德成置业公司签订了《三台县有线数字电视入网安装合同》,该协议对安装地点及范围、有线数字电视入网建设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并已完成1519户光纤施工工作。2017年4月19日,原、被告双方就原告已完成的部分工程进行了结算,共同确认:已完成工程的合同总价为531650元。现由于被告原因导致工程主体至今未完成,达不到原告进场安装广电宽带业务的条件。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德成置业公司辩称,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属实,合同中约定,原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分公司应自双方签订合同后进场施工前获得50%总价款,所有户线安装结束后被告一次性付清另外的50%,现原告仅完成了部分安装,未达到另外50%工程款的付款条件,故请求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其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材料:营业执照、《三台县有线数字电视入网安装合同》、“时代外滩项目单位(分项)工程结算审核表”,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原告现完成的工程量情况和被告德成置业公司尚欠的工程款金额。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持异议。被告未提供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1日,德成置业公司(甲方)与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分公司(乙方)就三台时代外滩项目小区安装有线数字电视承包事宜签订了《三台县有线数字电视入网安装合同》,合同对安装地点及范围、有线数字电视入网建设费、甲方权利义务、乙方权利义务、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第五项载明:“自双方签订合同乙方进场施工前甲方向乙方付总价款的50%,所有户线安装结束后甲方一次付清另外50%”。后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分公司按照约定进场施工。2017年4月19日,德成置业公司与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分公司就其已完成工程进行了结算审核,双方在“时代外滩项目单位(分项)工程结算审核表”上加盖公章、签名予以了确认,该审核表上载明:有线数字电视安装完成1519户,每户350元,已完成工程总造价为531650元,最终以核算为准。另查明:时代外滩工程项目现未经综合整体验收。案件审理中,德成置业公司提交了一份统计表,表示愿意按照“时代外滩项目单位(分项)工程结算审核表”上确认的已完成工程量造价金额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即53165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三台县有线数字电视入网安装合同》、“时代外滩项目单位(分项)工程结算审核表”、统计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原告进场施工,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金额为531650元的事实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德成置业公司愿意按照“时代外滩项目单位(分项)工程结算审核表”上确认的已完成工程量造价金额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告诉请主张的工程款是否具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性质。根据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及举证、质证的情况,本院分析、认定如下:关于原告诉请主张的工程款是否具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性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验收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消费者支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分公司承建的安装有线数字电视工程,虽然仅施工完成部分工程,但被告同意按照该完成工程部分结算支付工程款,故本院对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分公司要求确认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条,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三台县德成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原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分公司支付建设工程价款531650元;二、原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分公司对第一项所列款项,就其于2016年6月1日与被告三台县德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三台县有线数字电视入网安装合同》中约定,且由其所承建的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17元,减半收取4558元,由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分公司负担558元,由三台县德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兆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昕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