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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刑初284号自诉人韩某某,女,1971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人孟某某,又名孟某甲,男,1966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2017年6月25日兰考县人民法院执行机关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向兰考县公安局移送,兰考县公安局认为被告人孟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未予立案。自诉人韩某某以被告人孟某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自诉人诉称,被告人孟某某借自诉人韩某某120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人拒不给付该欠款,自诉人诉至法院,法院调解被告人于2017年1月8日前偿还借款12000元。到期后,被告人仍不给付该欠款,自诉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向其送达手续后,被告人仍拒不履行,被告人家境富裕,年轻力胜,有能力履行给付义务而拒不履行,自诉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于2017年6月28日以已于被告人孟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孟某某已履行完毕全部裁定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孟某某的控诉。经审查,本院认为,自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韩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马俊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峰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