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民初2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吴秀芬与陈希珍、夏邦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秀芬,陈希珍,夏邦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2948号原告:吴秀芬,女,汉族,巢湖市人,1953年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陈希珍,女,汉族,巢湖市人,1949年4月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夏邦勇,男,成年,住安徽省巢湖市。原告诉称:2015年6月28日、7月12日、9月16日、12月12日被告陈希珍、夏邦勇四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5万元,约定利息为2%/月,并以其名下三康医院回迁房作为抵押。后原告一直未予归还本息,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1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审查,被告陈希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6月2日被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本案中,被告陈希珍因涉嫌诈骗罪已被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故本院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秀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本院予以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晓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