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执2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江某某申请执行六盘水某某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某某,六盘水富丽豪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01执2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某某。被执行人:六盘水富丽豪大酒店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的(2016)黔0201民初161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江某某申请执行六盘水富丽豪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按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向权利人支付货款本金229205.8元,案件受理费2369元,共计231574.8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六盘水富丽豪大酒店有限公司承诺从2017年3月份开始每月月底以前履行10000元,2017年12月31日以前清偿完毕。现被执行人履行情况良好,经申请人同意,本院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黔0201执2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太智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张省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