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保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罗建火、徐苏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建火,徐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保393号申请人:罗建火,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徐苏明,男,196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罗建火与被申请人徐苏明、陈旭、徐博、林、林宇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罗建火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徐苏明所有的坐落于永安市燕东国民路的房产,保全价值26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罗建火向本院提供张金维所有的坐落于永安市国林路的房产作为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张金维所有的坐落于永安市国林路的房产的房产,查封价值以260000元为限。二、查封被申请人徐苏明所有的永安市燕东国民路的房产,保全价值以260000元为限。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罗建火负担。(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泽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项满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