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刑更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伍礼发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伍礼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刑更308号罪犯伍礼发,男,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广西桂林市全州县人。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服刑。广西大化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2014)大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伍礼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4年1月27日起至2018年7月26日止;判令被告人伍礼发、何某继续共同退赔受害单位尚未受偿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64821.66元。该罪犯于2014年12月5日交付执行。该罪犯曾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8月24日被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06年4月28日刑满释放。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于2017年5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5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2017)宜刑减字第308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伍礼发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劳动积极,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罪犯伍礼发减刑七个月。河池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的减刑报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意按程序办理。经审理查明,罪犯伍礼发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生产任务。自2015年3月起至2017年1月底止,共获奖励分84分。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伍礼发未能与他人共同退赔赔偿受害单位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64821.66元,执行机关在报请减刑建议时已从严二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报请减刑表现情况认定表、罪犯奖励分统计审核表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伍礼发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伍礼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4年1月27日至2017年1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辉审 判 员 黄庆文代理审判员 韦荷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蓝 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