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与龙爱群;周岳非诉执行一案一审结案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非 诉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203执610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龙爱群、周岳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203行审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龙爱群、周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2017年6月27日,被执行人龙爱群、周岳与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签订搬迁协议,并于当日将位于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月形山居委会33号房屋腾空。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湘0203行审6号行政裁定书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且已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湘0203行审6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