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02
案件名称
李继亚与汪远权追偿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继亚,汪远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457号申请执行人李继亚,女,1985年6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汪远权,男,1976年5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李继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243民初363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汪远权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李继亚支付由其支付给案外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的借款2万元、利息16856.24元以及缴纳的案件受理费146.6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诉讼费362.5元、申请执行费45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线索、房屋登记线索、工商注册信息等财产线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具体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法应当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3执4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伟审判员 王永勇审判员 黄永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祖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