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周俊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俊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13刑初317号公诉机关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俊,男,1993年11月23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7)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俊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5日早晨,被告人周俊在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银帆网吧内,因被害人许某某玩游戏声音过大,周俊看许某某不顺眼,故意找茬向许某某索要香烟未果。当日8时40分许,周俊尾随离开网吧的许某某至该网吧门口处,搂住许某某脖子,持刀乱捅许某某腹部,许某某反抗过程中身体多处被划伤。经鉴定,伤者许某某伤情属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俊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周俊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否认。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5日凌晨,被告人周俊在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银帆网吧”内,因不满被害人徐某某玩游戏声音过大,便故意找茬向被害人徐某某索要香烟,被许拒绝;当日8时40分许,当被害人许某某离开该网吧时,被告人周俊尾随至门口附近,搂住被害人许某某脖子,持匕首乱捅许的腹部,许在反抗过程中导致身体多处被划伤,后经鉴定属轻微伤。现被告人周俊所持匕首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庭前被害人许某某向本院表示,放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周俊赔偿其因伤经济损失的权利。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周俊的供述笔录、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陈某某的证言笔录存案为凭,亦有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管制刀具鉴定书、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物证照片、法医鉴定意见、被害人伤情照片、被告人前科判决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存案佐证。被告人周俊对此供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俊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俊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俊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沛人民陪审员 林卫东人民陪审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郝 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