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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4民初4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晓秋与温州俊奇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秋,温州俊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民初4365号原告:陈晓秋,女,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被告:温州俊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慈凤路252号(温州家具市场二区*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581681798H。法定代表人:诸葛琴锋,执行董事。原告陈晓秋与被告温州俊奇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陈晓秋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陈晓秋负担。审判员  陈淑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舒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