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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林伟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伟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4刑初78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伟贤,男,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因本案于2016年11月7日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2017年2月17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贾鹏程、赖友婷,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越检刑诉[2017]8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伟贤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下半年至2016年11月间,被告人林伟贤受雇于同案人林某(另案处理),在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45号C座1号综合大楼自编19-20号的“港龙汽配公司”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并以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振兴大厦703房为存货仓库。2016年11月7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林伟贤,当场缴获销售单据一批以及假冒注册商标“大众”(或大众子商标“VW”、“大众汽车”等)的汽车配件2423个。经审计,案发期间被告人林伟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的总金额为人民币65510元;上述2423个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的总货值金额约为人民币10万元。经审查,上述被侵权商标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登记(分别注册在商品国际分类第7、9、12类,可使用商品包括多种汽车配件),并处于有效期内。认为被告人林伟贤具有是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林伟贤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林伟贤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伟贤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林伟贤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伟贤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伟贤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二、缴获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2423个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国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晓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