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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4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孙立明与肇东市东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立明,肇东市东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4执3号申请人孙立明,男,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被执行人肇东市东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肇东市。法定代表人郑成举,经理。申请人孙立明与被执行人肇东市东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黑0524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立明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肇东市东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现有财产暂时无法执行,申请人孙立明向法院申请对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524执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申请恢复对该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佳升审判员  李建勋审判员  娄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巍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