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1民初1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刘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刘某某,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1民初1658号原告:侯某某,男,1947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被告:刘某某,女,50岁,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被告:马某某,男,59岁,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刘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侯某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侯某某承担。审判员 黄艳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