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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执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呈贡农信社与李荣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市呈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南创世渝利商贸有限公司,西双版纳恒兴创吉橡胶有限公司,李荣,骆丽媛,杨涛,詹雅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141-1号申请人昆明市呈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云南创世渝利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双版纳恒兴创吉橡胶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荣,男,汉族。被执行人骆丽媛,女,汉族。被执行人杨涛,男,彝族。被执行人詹雅湄,女,汉族。本院受理的昆明市呈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云南创世渝利商贸有限公司、西纳恒兴创吉橡胶有限公司、李荣、骆丽媛、杨涛、詹雅湄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2014)昆民四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昆明市呈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101269.69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昆执字第14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 判 长  周西昆审 判 员  张兆龙人民陪审员  朱跃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