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行初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江跃娟与建德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跃娟,建德市公安局,余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82行初00038号原告江跃娟,女,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被告建德市公安局,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法院路2号。法定代表人柯汉根,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楠鑫、陈勇华,系该局民警。第三人余鹏,男,198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原告江跃娟与被告建德市公安局及第三人余鹏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于2017年6月28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江跃娟负担。审 判 长 张振审 判 员 刘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