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执2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汤迪明、郦其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迪明,郦其英,诸暨市直埠镇桌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1执2283号申请执行人:汤迪明,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申请执行人:郦其英,女,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诸暨市直埠镇桌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直埠镇桌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943930286。法定代表人:汤可惠。申请执行人汤迪明、郦其英与被执行人诸暨市直埠镇桌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诸暨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1民初144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由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8日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681执22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