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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4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苗建明与王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建明,王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04执19号申请执行人:苗建明,男性,1965年2月15日出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王争,男性,1987年1月16日出生,住马村区。苗建明与王争合同纠纷一案,马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豫0804民初42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苗建明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收到案件后,首先依法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王争进行互联网银行财产查询,发现其银行账户无财产;后又先后前往焦作市、房地产交易所、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对被执行人王争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发现被执行人王争在金融、房产、股权、车辆等方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苗建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争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苗建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宏立人民陪审员  毋福花人民陪审员  茹成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卢金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