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3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贾尚富与被告李东勇、周海明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尚富,李东勇,周海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3民初230号原告:贾尚富,男,汉族,1957年xx月xx日出生,代县xx镇xx街人。被告:李东勇,男,汉族,34岁,现住代县绿园小区。委托代理人:李世和,男,汉族,户籍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xx旗,系被告李东勇之父。被告周海明,男,汉族,1952年xx月xx日出生,代县xx乡xx村人。原告贾尚富与被告李东勇、周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贾尚富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尚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尚富撤诉。案件受理费1372元元减半收取686元,由原告贾尚富负担。审判长 郭永平审判员 秦华英审判员 王拴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星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