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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3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贾尚富与被告李东勇、周海明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尚富,李东勇,周海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3民初230号原告:贾尚富,男,汉族,1957年xx月xx日出生,代县xx镇xx街人。被告:李东勇,男,汉族,34岁,现住代县绿园小区。委托代理人:李世和,男,汉族,户籍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xx旗,系被告李东勇之父。被告周海明,男,汉族,1952年xx月xx日出生,代县xx乡xx村人。原告贾尚富与被告李东勇、周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贾尚富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尚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尚富撤诉。案件受理费1372元元减半收取686元,由原告贾尚富负担。审判长  郭永平审判员  秦华英审判员  王拴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星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