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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秀英与翟新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英,翟新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356号原告陈秀英,女,1957年9月6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委托代理人:梁永翠(系原告丈夫),男,1952年6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被告翟新宇,男,1992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英与被告翟新宇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二0一七年四月十日立案,原告于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秀英负担。审判员  郝国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雨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