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民初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秀英与翟新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英,翟新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356号原告陈秀英,女,1957年9月6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委托代理人:梁永翠(系原告丈夫),男,1952年6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被告翟新宇,男,1992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英与被告翟新宇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二0一七年四月十日立案,原告于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秀英负担。审判员 郝国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雨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