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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2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金锋与孙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锋,孙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2975号原告:李金锋,男,汉族,1984年10月3日生,住登封市。被告:孙晓东,男,汉族,成年,住登封市。原告李金锋诉被告孙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对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不能向被告孙晓东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导致本案诉讼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所均不能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金锋的起诉。原告预交的受理费613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鸿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国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