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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刑更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星华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星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晋10刑更189号罪犯李星华,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临汾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2014)尧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星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8日止。2014年8月5日,该犯被交付山西省临汾监狱服刑,2014年10月14日,调曲沃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认为,罪犯李星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系累犯,是一名拉布工,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9月至2017年4月间获监狱表扬三次、余54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星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刑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星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赵志奇审判员王向红人民陪审员秦卓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郭子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