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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25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温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温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25民初450号原告:张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林某某,男,徐闻县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某1,男,汉族。原告张某诉被告温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决准予张某与温某1离婚;2,双方共同生育的女孩温某3曲张某抚养,男孩温某2由温某1抚养;3.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张某与温某1于2009年2月经亲戚介绍相互认识,恋爱,后双方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到徐闻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共同生育男孩温某2,××××年××月××日共同生育女孩温某3。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温某1不务正业,游手好闲,又对家庭不负责任,加上双方性格不合,夫妻少有沟通,多有吵闹。虽然如此,张某为家事尽力所及和忍让,却得不到温某1的一丁点体贴与理解,以致温某1把张某赶出家门,张某离家后租屋居住至今。为了结这段没有感情的婚姻,特请求法院判决支持上述诉求。温某1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亦未参加本院庭审和提交证据��张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出生医学证明》证据,本院进行了举证、质证。本院对张某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张某与温某1于2009年2月经亲戚介绍相互认识、恋爱,××××年××月××日双方自愿到徐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双方夫妻感情较好,并共同生育一男一女。其中长男温某22011年9月8日出生,长女温某3××××年××月××日出生。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和家庭经济发生争吵,张某外出打工至今近一年。本院认为,本案张某与温某1系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关系,依法应予保护。虽然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琐事及经济时有发生争吵,但只要夫妻双方加强理解和沟通,互谅互让,化解夫妻之间的矛盾,夫妻定能和好如初。据此可认定,张某与温某1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现张某起诉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温某1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庭审抗辩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裁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温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海疆审 判 员  陈春业人民陪审员  邓雪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英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