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梁贵福与栗凤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贵福,栗凤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61号申请执行人梁贵福,男。被执行人栗凤义,男。本院在执行梁贵福与栗凤义买卖合同纠纷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修 冬审判员 张德智审判员 刘同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