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3122-3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06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尚康园电子商务有限公��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尚康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3122-3127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晓莲,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艳春,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尚康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肖见芳。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六案合并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每案50元,六案合计300元(已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预交),按规定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 卫人民陪审员 韩光明人民陪审员 刘玉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幸 越速 录 员 李明哲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