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26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南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26民初183号原告:李某,女,1981年4月25日出生,瑶族,住址: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被告:唐某,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瑶族,住址: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原告李某与被告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2017年6月28日,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谢柳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琬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