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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26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南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26民初183号原告:李某,女,1981年4月25日出生,瑶族,住址: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被告:唐某,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瑶族,住址: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原告李某与被告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2017年6月28日,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谢柳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琬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