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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执恢1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杨扬与杨贵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扬,杨贵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恢1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扬,女,198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杨贵琴,女,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执行杨扬与杨贵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诉讼程序中,杨扬保全了杨贵琴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XXX房屋(面积88.98平方米,产权证号:XXX)。2016年10月13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第一次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川1521执836号。在该次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案涉房屋进行了评估,2017年2月11日,评估公司作出评估报告,评估价格为754550元。2016年12月26日,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6月16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并申请拍卖案涉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杨贵琴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XXX房屋(面积88.98平方米,产权证号: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财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陈文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兴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