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执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高建新与谢英、候志发、侯俊才、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建新,谢英,候志发,侯俊才,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7执662号申请执行人高建新,男,1966年05月07日出生。被执行人谢英,女,1975年02月08日出生。被执行人候志发,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侯俊才,又名候晓胡,男,1953年10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峰,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高建新与谢英、候志发、侯俊才、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豫1727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4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5月23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谢英、候志发、侯俊才、李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谢英、候志发、侯俊才、李峰及其共有存款(收入)2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已斐 微信公众号“”